苏州市公共客运交通协会章程
苏州市公共客运交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苏州市公共客运交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由原“苏州市出租汽车协会”更名组建,是依照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经苏州市民政局核准登记的社会团体,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本市公共客运交通行业(包括公共汽车、出租汽车、客运三轮车)各经营单位和市个体出租汽车协会自愿组成,并与本行业直接有关的客运管理机构参加的地区性、行业性非营利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贯彻执行政府有关公共客运交通行业的方针、政策,协助政府部门和客运管理机构搞好行业管理工作,切实维护行业的利益和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协会的代表、服务、自律和协调功能,成为企业与政府企业与社会沟通的桥梁和纽带,促进我市公共客运交通的健康发展。
第四条: 本协会业务主管单位为苏州市交通局,登机管理机关为苏州市民政局。本协会接受以上单位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地址:江苏省苏州市桐泾南路叶家庄 60 — 5 号(苏州市城市客运交通管理处内)。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1、 宣传、贯彻党和国家及本市有关公共客运交通行业的方针、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
2、 代表会员单位维护会员正当的合法权益,向政府和业务主管部门反应行业状况及会员单位的愿望和要求;
代表本行业参与制定与行业相关的发展规划、产业政策、行政法规和规章,参与行业利益相关的政府决策论证;
3、 引导会员单位贯彻执行政府的有关行业政策,协助客运管理机构协调行业内外的各种关系,促进本地区行业之间、会员单位之间的横向联系和信息交流,为会员单位提供技术开发、业务咨询、教育培训等服务。组织和参加各种国际、国内城市公共客运交通行业之间的技术开发、经营管理等方面的考察学习和交流活动;
4、 组织本行业职业道德教育,督促执行行规、行约,开展优质服务劳动竞赛,提高行业服务质量,维护行业信誉;
5、 承担客运管理机构和会员单位委托办理的有关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协会只设团体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 必须属本市(包括县级市(区))依法从事公共客运交通的企业和客运交通管理机构及相关的单位;
2、 必须承认本协会章程,履行会员义务、权力,按时缴纳会费;
3、 市交通主管部门及其客运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4、 原“苏州市出租汽车协会”会员不需再填入会申请,作为自动转入。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1、 自愿填交入会申请书;
2、经常务理事会讨论批准;
3、 由常务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书,即可接纳为本协会会员。
第十条: 会员单位的代表应为会员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指定的全权代表。
第十一条: 会员中的常务理事、副会长均由会员单位的代表担任,当其工作变动时,该职务由接任者自然担任。会长由市交通主管部门分管领导担任。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参与协会管理,对协会工作有权提出批评和建议;
3、 参加协会组织的活动;
4、 优先享受协会提供的各种服务;
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6、 其它依照章程应当享有的权利。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 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协会决议;
2、 及时反映情况,提供信息资料,积极承担并完成协会委派的工作,为协会开展工作提供方便;
3、 维护协会合法权益,增进行业团结协作;
4、 按规定交纳会费;
5、 依照章程规定应尽的其它义务。
第十四条: 会员有退会自由,会员声明退会前,需向本协会书面报告,经常务理事会备案后,会籍即自动注销。
不遵守本协会章程,不履行会员义务,经劝告无效者并经常务理事会讨论后,可以作出退会或注销会籍决定。会员退会或注销会籍后,所缴纳的会费不再退还。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五条: 协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本协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
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1、 制定修改本协会章程和会费缴纳办法;
2、 决定协会机构设置及其职责分工;
3、 审议和批准常务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 调整协会成员,讨论决定协会工作的方针与任务及有关重要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常务理事会表决,超过半数的表决为有效表决。表决结果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 1 年。
第十七条: 本协会只设常务理事会,不设理事会。常务理事由会员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其责权为:
1、 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2、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3、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4、 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5、 制定协会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6、 决定会员的吸收与除名;
7、 决定设立工作机构;
8、决定副秘书长等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9、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九条: 协会设常务理事 12 名(包括常务副会长和副会长)。设会长、常务副会长、秘书长各一名,设副会长 4 名,副秘书长若干名。
第二十条: 协会秘书处是协会的具体办事机构,在常务理事会休会期间行使常务理事会职权,向会长负责,处理协会日常事务。
其主要职责是:
1、 筹备协会重大活动;
2、建立行业协会之间的联系;
3、 及时收集、编发协会的信息资料;
4、 办理会费的交纳和经费收支;
5、 承办会员的吸收、除名具体手续;
6、 其它依章程规定代办的事项;
第二十一条: 按照本行业专业特殊性,为便于协会工作的开展,设立公交、出租、客运三轮车三个专业委员会,各设主任 1 名,由常务理事会任命。
第二十二条: 为适应我市经济发展,根据实际需要,在适当时机应发展县级市(区)行业成员并建立分会。
第五章 经费收支管理
第二十三条: 协会经费主要来源:
1、 会员单位缴纳的会费、活动费;
2、 单位和个人赞助、政府资助;
3、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中介服务收入;
4、利息收入;
5、 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四条: 协会经费主要用途支出:
1、 协会日常业务(包括会议费、旅差费)开支;
2、协会组织各项活动开支;
3、 协会出版和订购刊物、资料等开支;
4、 协会所需的有关工作人员工资、劳保、福利、办公费用和行业费用开支。
第二十五条: 会费交纳时间:
1、 会员入会后,即交纳当年会费和活动费,以后在每年规定期限内交纳该年度会费和活动费;
2、 会员无任何正当理由,欠交两年会费、活动费的,即视 为自动退会。
第二十六条 :经费的管理
1、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由本协会法定代表人批准后报支,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2、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3、本协会资产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经 2004 年 1 月 9 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