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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部分 交通行政处罚公示 一、交通行政处罚简易程序 1 、适用范围 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 2 、操作流程 ( 1 )出示证件依法检查。 ( 2 )制作询问笔录被询问人签字。 ( 3 )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理由和依据,听取申辩。 ( 4 )填制交通行政案件(当场)处罚决定书,当事人签字后,当场交付执行。 ( 5 )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票据 二、交通行政处罚一般程序 1 、适用范围 除适用简易程序之外的,都需要一般程序。 2 、操作流程: ( 1 )出示证件依法检查。 ( 2 )制作询问笔录,由被询问人签字。 ( 3 )依法保存或暂扣有关证据(件),开具保存清单。 ( 4 )制作调查报告报部门负责人审查批准。 ( 5 )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并送达当事人,告知陈述申辩权力。 ( 6 )当事人无异议或放弃权力,并提出当场实施处罚的。 ( 7 )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制作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8 )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或强制执行完毕。 ( 9 )制作结案报告,材料归档。 3 、案情复杂、证据不足,有待调查的案件;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举报的案件;上级部门交办、有关部门移送或新闻媒体曝光的案件等,在适用一般程序时,按下列流程操作: ( 1 )举报、移送、曝光的案件(经核查归本部门管辖)、执法检查人员出示证件,依法检查。 ( 2 )制作询问笔录,被询问人签字。 ( 3 )制作立案建议书,本部门负责人批准。 ( 4 )执法人员可依法保存有关证据或暂扣车辆。 ( 5 )单位分管领导指定人员进行案件的调查。 ( 6 )制作调查报告,报分管领导审定。 ( 7 )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并告知陈述申辩(符合听证的告知其听证)权力。 ( 8 )不陈述或不要求听证的 3 日后给当事人送达处罚决定书。 ( 9 )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或强制执行完毕。 ( 10 )制作结案报告,材料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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