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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公共汽车、出租汽车、人力客运三轮车等行业实施监督管理和日常管理,维持城市客运交通秩序。 (二) 负责对城市客运车辆客票附加费、人力客运三轮车客运管理费征收。 (三)负责向所管辖的经营单位、业户和营运车辆统一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道路运输证》等营运证件,并实施年度审验。 (四)制定公共汽车、出租汽车客运发展规划和相应的年度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对公交线路、站点、班次、时间的调整实施管理;组织落实公交线路经营权招标工作,发放《线路经营权证》。 (五) 负责公共汽车场站和设置广告的统一监督管理。 (六) 对公共汽车场站建设、迁移、拆除或关闭等进行审核,核定车站码头、城市主干道客运出租汽车的停车场地或站点的设置。 (七)制定城市客运出租汽车、公共汽车、人力客运三轮车的经营管理、服务质量的行业标准,并进行监督和考评;对公共汽车、客运出租汽车实行监控管理,接受乘客对公交车、出租汽车、人力客运三轮车投诉,并对投诉处理情况进行定期核查。 (八) 对违反客运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单位和个人,根据《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调查取证,并依法作出处罚。 (九) 承办市交通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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